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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shakhar31 on Apr 5, 2024 23:03:52 GMT -5
有些话题几乎是禁忌,因为学说和判例对它们的理解有压倒性的一致。当事实证明这个主题已经超过年没有成为实际应用的对象时,争论就变得更加奇特了——据我记得,它最后一次在巴西应用是在年的克鲁扎多计划期间法令-法律,尽管在科洛尔计划期间进行了一些讨论,涉及封锁新的十字军临时措施,。这个话题涉及年宪法第条规定的强制贷款,幸运的是,联邦政府已经忘记了这一点——我希望它们保持这种状态。 斯帕卡这篇介绍只是想说,我敢于不同意关于这个主题的绝大多数教义,冒着遭受朋 丹麦 Whatsapp 数据 友们教义攻击的风险——但这就是生活。我无意说服任何人,只是从我的角度提出这个问题。 我不会讨论税种的分类是双重税费三重增加改善贡献四重包括贡献五重增加强制贷款还是现有的各种变化,这让我的同事们非常兴奋。税务专家。我简单谈谈强制贷款的法律性质。 众所周知,强制贷款的特点是欧盟通过补充法律设立强制收费,以满足两个特定目的之一或支付因公共灾难外部战争而产生的非常费用。或其迫在眉睫或用于紧急性质和相关国家利益的公共投资。据我了解,第条第款中提供的与“需要暂时吸收购买力的情况”相关的假设并未被接受。无论如何,这些资源的应用将始终与建立其机构的费用挂钩。 顾名思义,强制贷款是政府以强制方式从纳税人那里获得的贷款,其价值必须以制定该贷款的补充法律规定的形式返还,并且有必要这样做确定贷款期限及其赎回条件的规范,第条,唯一段落。显然,由于联盟获得的贷款是现金,因此也必须以现金支付,并进行更正并加上利息。 也就是说,这一贷款操作必须分为两个不同的时刻,就像任何其他类似的操作一样借方和贷方。在贷款机构中,纳税人欠有债务,同时为他们产生信贷,等待他们的归还付款。对于联邦政府来说,操作是一样的,只是标志改变了,因为它处于信用关系的另一极。 我提出的区分的微妙之处在于强制贷款不是“税”,但是,在纳税人债务以及税务机关信用的交易中,税收规则“适用”。请注意,说某物“是”是一回事说“是”是一回事。说这样或那样的规则“适用”于某物是另一回事——这就是我想要强调的区别税法规则适用于收取强制贷款的操作,但本质上,强制贷款不是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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